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及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取水的,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内申请延续。经核查,截至2025年6月30日,下列取水许可证(详见附件)有效期已届满,且取水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延续申请。
现依法对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取水许可证予以废止,具体公告如下:
一、废止依据
依据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:
“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,取水单位或个人未提出延续申请的,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取水许可证。”
二、废止范围
附件清单所列的2个取水许可证(许可证号、取水单位、有效期截止日期详见附件)。
三、生效时间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上述取水许可证正式废止,原取水许可权利终止。
四、法律后果
许可证废止后,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取水行为;
擅自继续取水的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六十九条依法处罚;
因无证取水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取水户自行承担。
五、异议申诉
如对注销决定有异议,请于2025年7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诉材料(地址:开江县水务局水资源股,联系电话:0818-8220673)。
特此公告。
开江县水务局
2025年7月1日